第六章 研究:怎樣不把合理模型誤認成已獲驗證的事實?
核心問題:本書使用了哪些證據支持督導方法?哪些證據其實是間接的?
6.1 區分三條不同證據路徑
[原書] 作者提及少量直接研究 EFT 督導經驗的工作;亦引用一般心理治療督導、督導事件分析及治療聯盟研究;再以 EFT 治療成效與治療歷程研究,支持訓練中特定技能的重要性。書中已明確承認 EFT 督導本身的直接實證資料有限。來源 L2537–2591。
| 證據來源 | 它可以支持甚麼 | 不能直接支持甚麼 | 對應原文 |
|---|---|---|---|
| EFT 督導與訓練經驗的質性研究 | 受督者如何理解學習、覺察改變 | 特定督導技術造成長期臨床成果 | L2541–2551 |
| 一般督導及事件式任務研究 | 聯盟、角色、歷程的重要性 | EFT 獨有流程優於其他督導法 | L2553–2569 |
| EFT 技能訓練與教學研究 | 技能可能透過示範、練習和體驗學習獲得 | 每一能力都具同等傳遞效果 | L2571–2583 |
| EFT 治療成效/歷程研究 | 某些 EFT 治療方法有結果研究基礎 | 使用 EFT 督導模型一定提升病人療效 | L2585–2591 |
[分析] 心理治療有效,不代表某套督導自然有效;訓練使治療師更有信心,也不等於其個案結果變好。這些是需要獨立測試的中介鏈條。
6.2 一條合理卻尚待嚴格驗證的因果鏈
督導聯盟品質 → 受督者願意揭露困難 → 督導者更準確辨認 marker → 選擇較適合的任務 → 受督者能力成長 → 實際治療表現改善 → 個案受惠
上述鏈條是**[分析/研究假設]**,不能將每個箭頭當成已有因果證據。要驗證這條鏈,至少需要不同督導風格的比較、可靠的行為評量、追蹤受督者變化、連結個案結果,並控制經驗年資、個案嚴重程度及原有技能等混雜因素。
6.3 反面結果亦應成為理論資源
[分析] 倘若高度支持性的督導聯盟沒有帶來技能改善,可能意味著安全只是必要而非充分條件;倘若直接指導使某些新手進步更快,也未必否定人本合作哲學,可能反映「技能發展階段」在模型中應具有調節作用。理論應能容納這些結果,而不是把所有無效案例都歸因於受督者準備不足。
[待核驗] 本稿未逐篇查閱上述研究的原始全文,因此不提供精確效果量、樣本總數或研究品質評級;引用只表示這些研究在本書中被討論。